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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

发布时间:2007-04-03 作者:栾文广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8839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特指以质量、体积和长度标注的三大类,并在一定量限范围内的预包装商品。在《规则》中分别给出了这三类商品的检验方法,检验时我们可按照《规则》的要求,并结合商品的物理特性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检验。本讲座由于篇幅的限制,不能按照《规则》逐条逐款向大家讲解检验方法和步骤,只是对三大类商品计量检验方法的原理、特点,检验实施的关键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以质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以质量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虽然因包装和物理形态不同,有其不同的检验方法,但它们的净含量计量检验一般都使用称重法进行称量,即:净含量=总重-皮重。

  1.一般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1) 适用范围 :一般商品是相对冷冻商品和固液两相商品而言的,这种商品以质量标注净含量,占商品总量的大多数,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各类食品、大部分洗涤用品和化妆品及化工建材等一般性商品均以质量进行标注。因此这类商品的计量检验量大面广,且方法较简单方便,故此我们应首先准确掌握本检验方法。

  (2)检验实施的关键点:为保证检验的准确性,检验时应重点把握实施的关键点,确保检验的关键环节准确无误。什么是检验实施的关键点?关键点就是对检验准确性起决定作用的影响因素和检验环等。关键点达不到检验要求,将会造成整个检验的失准。商品在计量检验过程的关键点会因检验方法和其物理特征(大小形状、固态液态等)的不同而不同。关键点,可以是检验步骤的操作,可以是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也可以是检验环境等不同的因素和环节。对此,我们检验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影响检验误差的主要因素来分析每种方法的检验关键点,确保检验的准确性。

  在定量包装商品宣贯教材中,帮助分析了每种方法的检验关键点,我们在检验时可参考。当然其它影响因素也不可忽视。

  本检验方法的关键点是:第一,商品的皮重测量应保证准确。因为一般商品的皮重较商品净含量轻得多,如:塑料包装、纸包装等商品,测量时如果以称总重衡器直接称量皮重难以保证皮重准确性,所以应选择比称总重衡器准确度高的衡器(一般应高10倍以上)进行称量。当然,我们在称平均皮重时,如果将多件皮同时一次放入衡器称总量,然后计算平均皮重,其结果将会更准确。第二、测量皮重时应注意将包装物上的残留物(包括商品内容物、水分等)除净、擦干。除净程度以肉眼看不见残留物为准,且应避免包装物本身重量的减轻。
  注意:称皮重时商品中的内装物和附带品等,应视为皮的一部分进行称重;检验时应严格按步骤进行,不可随意剥去包装皮,直接测量商品的内容物。

  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1)适用范围:冷冻商品是指应在低于0℃以下生产贮存的凝固商品。检验过程中,必须注意冷冻商品的界定。有些商品可能在0℃以下贮存,如:白酒,但它不凝固仍为液体,因此不能视为冷冻商品。
  冷冻商品,根据冷冻时是否加水,可分为干冻和水冻两种。
  ①干冻商品——不加水直接冷冻。如:冻饺子、冻包子等,这些商品的检验不需解冻,检验方法和一般商品相同。
  ②水冻商品——加水后冷冻。加水目的为保鲜或存放,如:冰冻虾、冰冻鱼等,这类商品同干冻商品检验大体相同,只是在称重前增加一个解冻步骤。解冻时物体内部合理的含水量不在解冻之列。
  (2)检验实施的关键点:干冻商品,检验的关键点和一般商品相同。水冻商品检验的关键点包括:称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满足要求;解冻、控水程度应符合要求。

  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固、液两相商品多为罐头食品,其特点是既有固液两相的总净含量,又有固形物的净含量。这就要求测量两个净含量值,即总净含量和固形物净含量。因此,在检验时,要进行固、液两相分离。商品固液两相的分离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就自然成为我们检验的关键点。
  在对这种商品检验时(多为食品),根据其液体(或汤汁)在常温下是否凝固,可分为常温分离固液相检验和加热分离固液相检验。
  (1)常温分离固、液相商品的检验:这类商品在常温下即可分离固、液相,因此在检验时要注意固、液的分离程度,严格按《规则》分离。
  (2)加热分离固、液两相商品的检验:这类检验多为肉罐制品,因其常温下汤汁和油脂是凝固的,所以必须经过加热后分离固、液相。要注意的是,分离出的液体一般包括汤汁和油脂,油脂应按固形物处理,分离后将油脂的含量一并加到固形物中,得到固形物的净含量。
  固、液两相商品的检验,在对其检验结果判定时有两种净含量的结果,只要其中一种净含量不符合规定,就可判定该商品净含量不合格。但多数商品判定重点应放在固形物是否符合规定上。    

  二、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的体积,一般应为20℃条件下的体积,在20℃条件下检验时,其温度允差为±2℃。在具体检验时,如因条件的限制,在非20℃条件下检验,可根据被检商品的体积随温度变化的规律,将检验结果修正到20℃条件下商品的体积,最后以修正结果对检验批进行判定。一般情况,当商品温度在20℃以上进行检验时,如检验不合格,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就可判定商品在20℃时的体积不合格。

  1.绝对体积法
  (1)检验原理:本方法是将商品的液体内容物直接倒入量器(量筒或容量瓶)读取示值,即得到商品净含量。
  (2)适用范围和特点:这种方法操作方便简单,但检验准确度低。
  其原因:一是商品内容物向量筒倾倒会产生包装物的挂壁现象;二是由于量筒准确度低,一般500ml的量筒其分度值为5ml。可见这种方法只适用易流动、粘稠度小的商品,如:饮料、白酒等。
  (3)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量筒的准确度应满足要求;
  b.液体倒出后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尽可能小;
  c.从液面读取示值应准确。
  (4)注意事项:

  a.不挂壁,一般是指500ml的液体在倾倒后其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小于1ml。
  b.应用本方法检验,为减小测量误差,提高准确度,可对量筒常用刻度的体积值进行校准。给出量筒常用刻度(500ml、450ml、400ml、300ml等)的误差修正值,对其检验结果依修正值进行修正,这样可大大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C.由于本方法准确度较低,一般检验500ml的体积,其误差在±(0~5)ml之间。因此,当我们在使用本方法检验时,如果出现检验结果的平均偏差在(0~-5)ml之间时,不应立即进行判定。应以较高准确度的检验方法(如比重法)再进行检验判定。这样可减少误判。

  2.容量比较法
  (1)检验原理:本方法也叫标高法。其原理是用一个同商品内容物等体积的已知容量和商品的标注净含量进行比较,从而得到商品净含量和偏差。也就是说,通过测定内容物的实际体积,然后将这个实际体积同商品标注净含量进行比较,来实现检验的目的。
  (2)适用范围:由于本方法需要看到商品内容物上表面或通过测深尺测得上表面高度,所以,一般适用于使用透明包装的,有平滑上表面的液体商品,如:瓶装食用油、酒等。这种方法一般不受商品粘度的影响。但膏状半流体等上表面不平滑商品不适用本方法。本方法一般采用容量瓶,因容量瓶的准确度高于量筒且挂壁量小(一般以水为检验介质),所以检验误差较绝对体积法小,准确度相对较高。
  (3) 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容量瓶容量尽可能同标注净含量相接近;
  b.划线或深度计测深误差应尽可能准确。

  3.密度法
  (1)检验原理:通过测量商品内容物的密度和其重量,以其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商品内容物的体积,即为商品净含量。
  (2)适用范围:因本方法是以商品的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体积,所以要求商品的密度必须均匀。可见本方法适用于商品内容物密度均匀或检验是可摇均密度的液体商品,如:牛奶、食用油、饮料、酒等。本方法如果仅以容量瓶做定量体积,因容量瓶瓶口较细,过于粘稠的液体不容易倒入容量瓶,所以对较粘稠的商品检验操作不方便。
  (3)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容量瓶选取,相对标注净含量不能过小;
  b.商品内容物重量(含皮重)测量应准确,误差应小于0.5g;
  c.容量瓶内容物重量的测量应准确,误差应小于等于0.1g。
  (4) 注意事项:在此方法中,如果以密度杯代替容量瓶,应可测得商品内容物的密度,实现对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但密度杯体积必须标定。其误差应小于等于0.001ml。

  4.相对密度法(比重法)
  ⑴ 检验原理:通过测量商品内容物的重量和其相对某物质的密度,以重量除以相对密度进行计算得到商品内容物的体积,即商品净含量。为了计算的方便,相对物质一般为水(水的密度取1)。
  ⑵适用范围:本方法由于使用开口的密度杯,仅测量小部分商品内容物的重量,因此特别适用于密度均匀的、较粘稠的膏状半流体商品,当然也适用于其它液体商品的检验。如:洗发膏、牙膏、酒、食用油等。
  ⑶特点:因商品内容物的相对密度,既等于两种物质的密度比,也等于两种物质的重量比,也就是与测量器具密度杯体积大小无关。可见本方法的检验不受密度杯体积误差的影响;只要密度杯中内容物和相对物质水的重量称量准确度高,就可得到准确度很高的商品相对密度值。一般可达到测量误差小于0.001g,从而实现高准确度的测量检验。因此说本方法检验准确度高,适用范围广。但由于密度杯和天平的使用,使检验操作较复杂。
  ⑷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①称量用天平的准确度应足够高,一般要求天平分度值为1mg~0.1mg。
  ②密度杯在充装商品内容物时应充满,不得有空隙。
  ③商品内容物净含量称重(包括皮重测量)应准确。

  5.加压、加气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在罐装中,由于商品内容物中有一定的气压,在打开商品包装向外倾倒时,会产生大量的气泡,如:啤酒、可乐等,因此在检验前需要加入消泡剂,待气泡消除后,再实施检验。要说明的是,检验时加消泡剂1-3滴(小于0.2ml)即可。

  6.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多为易燃易爆物品,常压下,体积增大,极易向外喷发,遇明火就会爆炸、燃烧,如:打火机水、摩丝、卡式炉液化气筒等,对这类商品的检验出于安全的考虑,一般不在流通领域,而应在生产领域,设有特别安全防护的条件下进行;利用生产企业的特殊检验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成对商品的检验。检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规则》中给出的适当的方法。
  综上所述,以体积标注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给出了四种方法,比较四种方法可以看出:
  a.相对密度法(比重法):准确度高,适用范围广,但操作不方便;
  b.密度法:准确度较高,使用范围较相对密度小些
  c.容量比较法:准确度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但操作较方便;
  d.绝对体积法:准确度低,适用范围有限,但操作简单方便。
  我们在检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检商品的特性和各种方法的特点,选择其中恰当的方法,准确、高效地完成对商品的计量检验。    

  三、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的计量检验,原则上应为20℃条件下商品的长度。但在通常环境下检验所能引起的商品长度的变化,相对于《规则》中给出的检验允许误差很小,可忽略。如:常见的金属铜、铝、铁等的线膨胀系数一般不超过50×10-6 ,常温下温度变化每100m伸缩量不超过10cm,故此,对长度计量检验一般不考虑温度变化。

  1.仪器法
  (1)检验原理:仪器法(也叫计米器法)使用测长仪,借助被测商品延长度方向与仪器标准滚轮作无滑动运动,而后根据滚轮的转数乘以滚轮周长得出被检商品的长度,即净含量。
  (2)适用范围:检验时因被检商品受滚轮的夹持,故此,本方法适用于刚性好,横截面不易变化的一般长度商品,如:电线、电缆等。
  (3)检验实施的关键点:本方法根据测长仪的自动化程度,可分为机械式测量检验和电子式测量检验。机械式测长仪检验的关键点,是应保证夹持滚轮直径准确;电子式测长仪检验的关键点,是要保证光电转换的脉冲变量系数量值准确,必要时应随时校正脉冲当量系数。

  2.称重法
  (1)检验原理:根据商品重量在全长范围内均匀分布的线性包装材料,其总长同重量成比例变化的关系,从而进行检验计算出商品的净含量(长度值)。对于均匀的长度商品,如果知道一段单位长度的重量,再通过衡器称量出商品的重量,按照比例关系,就可计算出商品的总长度,即净含量。
  (2)适用范围和特点:本方法适用于在全长范围内重量均匀分布的商品,如:电线、电缆等。其特点,由于称重衡器和剪切设备的体积、重量轻,便于携带,固便于现场检验;且操作方便、简单,对商品的破坏程度小。
  (3)检验的关键点:因本方法采用间接测量,通过计算得出商品长度,这就要求截取的商品单位长度应准确,每米长度截取误差应小于±1mm,并且单位长度商品称重应准确。为此,一般称量商品重量可选择电子秤,分度值小于等于2g;称量商品单位长度选择天平,分度值要小于等于0.1g。
  (4)注意事项:第一,对横截面积和材质均匀的商品,当称重和截取单位长度较准确时,可截取商品两端的长度进行检验,不必在商品中部再行截取;这样可减小样本的破坏,提高检验效率。第二,使用本方法对于较细的商品(一般截面直径小于0.5mm),因其直径在长度方面的变化相对较大,测量误差也相对较大,因此对较细的商品,可将单位长度取得长一些(一般应在3米以上)或改用其它的方法检验。

  3.直线法
  (1)检验原理:本方法也叫直接比对法。检验时将商品拉直,而后以长度计量器具进行直接测量(比对),即得净含量。
  (2)适用范围:因拉直商品检验所需的场地较大;故本方法一般不适用于过长的商品,而适用于易拉直、长度尺寸较小(一般小于50m)的商品检验,如:绳索、布匹、电线等。
  (3)检验实施关键点:根据本方法的特点和检验误差分析可知,检验的关键点:一是检验商品应拉直(但对于有弹性的商品不能有拉伸),拉直时不能有肉眼可见的弯曲现象;二是对较长的商品分段测量次数尽可能少,减小测量累计误差。
  最后,上述所讲的是《规则》所列的各种检验方法,尽管这些方法能够适应绝大多数定量包装商品检验的需要,但不可能完全适应千差万别的所有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我们在检验时,如《规则》给出的各种方法均不适用具体的商品检验,可以参考商品的国内外的相应标准中规定的计量检验方法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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