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培训: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讲座
第一节 评价工作的适用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第二条对“评价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以销售为目的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根据此定义,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适用对象是生产企业,不包括自身不直接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经销企业,如各类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超市、商场等;但如果企业从事定量包装商品的分装,并直接用于销售的,则《规定》适用于该企业。
二、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以销售为目的,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直接用于销售的定量包装的中间产品。
三、定量包装商品限定在“一定量限范围内”。该“量限范围”的规定来源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具体的范围是:
质量:5g ~ 25kg
体积:5ml ~ 25L
长度:没有限制
根据此规定,如果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的质量或体积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则不属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调整的范围。当然,这类企业可参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建立相应的计量保证体系,以提高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证能力,但对于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不作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这类定量包装商品也不采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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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一种全新的探索,在评价工作中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分步实施、鼓励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基本的工作原则。
一、企业自愿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计量工作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主体也是企业。因此,开展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完善和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要坚持在企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必要的检查及随后的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评价工作中不能搞指令性计划,不能强迫企业申请评价,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切实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上。企业采取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方法,是企业对社会和消费者的承诺,有利于企业自觉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分步实施原则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所涉及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很广,种类繁多,如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药品、保健品、以及各类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生活消费品等。根据目前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了重点调整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国家局公布了以食品为主的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因此,要按照目录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以确保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鼓励评价原则
为了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证能力,《规定》中对通过评价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一是对通过能力评价的企业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并对通过评价的产品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这是企业的能力和产品的信誉的标志,是企业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的体现;二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上述企业和产品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目的是加强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我国推广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标志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和产品的认可,提高这些企业和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三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对获得证书的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避免重复抽查既是对获得证书的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商品的充分肯定,也是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四、动态管理原则
为了提高评价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企业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计量保证能力,提高所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规定》中明确对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效期管理。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二是监督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旦发现已经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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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评价工作职责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促进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规定》明确评价工作是建立在企业自我管理基础上,实施国家和省(市)两级管理,并明确规定了企业、国家局和省(市)级局在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企业的职责
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主体是企业。凡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职责:
1.按《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并进行自我评价;
2.符合要求的,可以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经达到《规范》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3.申请评价时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以及相关资料;
4.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核查和监督;
5.正确使用获得的证书和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的《规范》、自我评价声明、审查备案登记表、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证书和合格标志式样;
2.发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3.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企业及产品的备案;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三、省(市)级局的主要职责
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受理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申请;
2.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实施核查;
3.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允许其使用合格标志;
4.将本行政区域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企业及产品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局备案;
5.对获得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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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评价工作的程序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规定》对评价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要求。评价程序主要分为企业自我评价、明示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备案、发证和公布;发证后监督与复查等几个主要程序(见图1)。
一、自我评价、明示和申请
1.自我评价。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的具体方法将在第四章中作详细介绍。
2.经自我评价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3.明示的企业应同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备案登记表》;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3)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4)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5)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6)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7)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
图1 评价工作流程图
二、核查、备案和发证
1.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核查;
2.对需要实施核查的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核评价,具体实施方法将在第四章中详细介绍;
3.对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级备案。
三、发证后监督与复查
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国家局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已获得证书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注销证书,并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证书到三年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否则注销证书,停止使用合格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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