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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做法

发布时间:2008-04-13 作者:袁先富 王金玉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3411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  袁先富  王金玉

  一、加强标签检查,将定量包装商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定量包装商品的标签是标识商品名称、状态、性能或成分、制造商或包装商或销售商、生产日期或保存期,包装形式和净含量的主要形式。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特别强调要在定量包装商品的主显示面或主展示面以醒目的文字、鲜明的对比色突出标明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计量单位等主要信息。

  定量包装商品标签规定的标注内容是法制计量监督的依据,也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因此,经济发达的国家先后将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纳入计量立法的内容,作为实施强制性法制管理的范围。
  德国《计量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和饮料灌装商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包装商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注明明显可见的包装量。手工制做,当面销售或陈列的包装商品要用标签或在包装物上标明实际的包装量。在包装商品上应标明计量单位和基本单价。标称量相同的包装商品按生产过程任一时间抽样的包装商品,其包装中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称量的平均值。供零售(0.05kg~5kg或0.05L~5L)的定量包装商品中,按《计量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洗涤剂、化妆品、家具地板保护剂、矿物油和固体燃料、油漆和涂料等。

  从199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保证计量统一法第19条规定,对分装销售的任何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量实行国家计量监督。
  定量包装商品标签不得撕坏或损坏,并不能改变在包装商品内的净含量,在包装商品上应标明质量、容量、长度、面积或表明包装量的其它参量。对任何种类包装商品中分装的商品量,在分装和销售时应实行国家计量监督,进行上述国家计量监督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委按俄罗斯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二、合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其允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必须完全符合包装商品的标注量。但是由于包装称量设备、分装设备、包装商品的变化(如含水量或蒸发量),定量包装商品实有的净含量经常会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均规定有允许误差要求。这包括:一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平均值要求和一批定量包装商品中单件包装商品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平均值要求是指一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检验用的一批包装商品称为检验批)实有净含量取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标注量或标明的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短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过去有的国家,如日本对零售定量包装商品规定允许的正偏差为+4%,负偏差为-2%,主要是考虑到定量包装商品的自然减量。从1993年起定量包装商品新的法令只规定负偏差要求,对正偏差不作强制要求,而由制造商和销售商按照市场竞争和争取消费者的要求由自己决定。    

  三、推荐科学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美国根据实施定量包装商品抽样检验的经验,确定了两类抽样计划(或称抽样方案),即A类抽样计划和B类抽样计划。这两类抽样计划都符合“平均值要求”,所以也称按平均值要求的抽样计划。如上所述,在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平均值要求”条件下,检验批的包装商品,其平均净含量必须等于或超过包装商品标明的净含量;同时检验批中的单件包装商品净含量短量不能出现“无理误差”,即不能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为什么存在A类、B类两类抽样计划?规定两类抽样计划主要出于对包装商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考虑。A类和B类两类抽样计划都存在错判的风险,即把不合格的包装商品判为合格或者把合格的包装商品误判为不合格。根据两类抽样计划的实践,按照B类抽样计划,判定检验批的合格概率可达50%;而按照A类抽样计划,判定检验批的合格概率则超过B类抽样计划的合格概率。
  A类抽样计划
    


  以上抽样计划对大小不同的批量采取不同的抽样件数(包括皮重抽样件数),规定了不同的允许超差件数。以上规定的抽样件数是实际采用的最低抽样量。为了保证样本所代表母体具有更好的可靠性,在实际操作时,可选择上一档的抽样计划。例如,对750件包装商品组成的检验批,抽样件数可选择50件(而不是规定的30件),同时皮重抽样件数也应选择5件(而不是规定的2件)。如果在抽样的50件中有3件以上检验不合格(即按标注量属短量),或者抽样的检验批不符合“平均值要求”,该检验批的包装商品则判为不合格。这样,可以提高检验时抽样的合格概率,减少错判或误判的风险。
    B类抽样计划
    


  按照B类抽样计划,抽样结果不允许出现无理误差。所谓“无理误差”是指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包装负误差。根据抽样结果,若该检验批没有出现无理误差,在确定批次是否合格之前,只计算总误差与均化误差。所谓“均化误差”是指单件包装品误差的总和(考虑算术符号)除以抽样的包装品件数,而总误差是指抽样中单件包装品误差之和。因此,若总误差和均化误差为零或为正值,则检验批符合包装误差要求;若总误差和均化误差为负值,则检验批不符合包装误差要求。

  关于负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包装商品,即短量的包装商品或称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商品,如其件数已超过按照A类或B类抽样计划规定的允许件数,则这批包装商品判为不合格;若少于规定的允许件数,则这批包装商品为合格,这时对于负误差或短量的包装商品造成的短量行为不应处罚,但这些包装商品不得再出售。

  在抽样过程中用来确定平均皮重的包装商品叫做“皮重抽样”。A类与B类抽样计划都分别规定有与抽样件数相应的皮重抽样件数。皮重抽样是要得出检验批的平均皮重,从而便于确定该批包装商品的平均净含量。至少要有2个单件包装商品(抽样件数增多时,可以相应增加)才可能得出平均皮重。
    在进行皮重抽样时尽可能要采取非破坏性的检验方法,即使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也要尽可能少打开包装商品。可采取对未开包的包装商品的称量,即毛重减去包装材料的平均皮重(其前提是包装商品的实际皮重变化不大),来确定包装商品的净重。

  在检验定量包装商品时,采用干皮重与湿皮重两种定义。干皮重(也叫未消耗皮重)是指包括标签、绳索、胶水以及赠卷、赠品、装璜等在内,不构成实有商品的所有包装材料。湿皮重(也叫消耗皮重)是指通过干燥、洗涤或刮削等方式,可使未消耗皮重恢复。实际上湿皮重是通过蒸发、烘干可消除的含湿量(如在肉联厂或家禽屠宰场的肉食中不流动的液体就是湿皮重的一部分)。这部分湿皮重由于会造成包装材料的渗透或吸湿,有时难以确定。特别是不同的定量包装商品,皮重变化可能相差较大。因此,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检验中,皮重抽样要特别重视。

  此外,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推荐常用的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批在制造厂是同一生产线上1个小时生产出的至少150件定量包装商品,抽样件数是32件,短量包装商品不得超过2件;超过4000件大批的定量包装商品,抽样件数是80件,短量包装商品不得超过5件。    

  四、配备具有足够准确度的称重仪器是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的监督检查要求,包装商品的测量结果一般应记录到小于或等于最大允许误差1/6的数位。1/6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是根据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No.44手册规定的最小允差三分之一的原则规定的。因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必须满足单件包装商品的要求,又要满足检验批包装商品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的测量误差要进行绝对值相加,正负误差不应相互抵销。因此1/3与1/6的准确度比要求是一致的。这种准确度比正好适用于包装商品的专用秤的配备要求。

  计量监督部门在判断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判据:所使用的称量仪器分辨力要能达到可分辨包装商品实物净含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6;在使用等臂秤时,若等臂秤最小分度值的1/2小于或等于1/6最大允许误差,则可满足要求。若使用数字秤,其读数的最小增量也应不超过1/6最大允许误差。所以,1/6最大允许误差原则是选用定量包装商品适用称量仪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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