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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从立法角度谈能源计量的行政监管和企业实施

发布时间:2015-06-24 作者: 来源:中国计量网 浏览:1701

一、能源计量在立法中需要加强

    “能源计量”一词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之所以如是说,笔者的理解是因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而计量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础工作,涉及计量管理、人员、制度、器具等诸多方面,是统一量传、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为技术人员及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原始数据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将二者结合起来反映了国家想通过计量这项基础工作达到节能的想法。为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7月23日曾联合发文《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阐明了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及以后的工作方向。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月2日发布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河南省质监局于2008年2月22日发布了地方标准DB41-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河南省质监局、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统计局三部门于200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组织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评定的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以下简称“我市”)以上述诸文件专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宣贯。但几年来,据笔者了解的情况,能源计量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动申办能源计量评定的耗能企业很少。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状况呢?笔者认为这与社会上有些人重视质量而忽视计量的想法是分不开的,同时也反映出计量工作亟待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力的支持。
    现行《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公布的,近几年才提出的能源计量在《计量法》中不可能有所体现。建议修改后的《计量法》体现这方面的内容。《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该法律中,涉及能源计量的内容仅有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两条,而这两条内容仅就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配备提出了要求。笔者认为要想搞好能源计量工作,仅凭这两条强制性要求远远不够,建议补充相关内容。GB17167-2006虽是为配合能源计量工作而出台的,但在《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较侧重于生产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而对企(事)业单位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内容,笔者认为应修改或增加与能源计量标准相配套的有关条文。
    笔者从事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多年,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基层单位较多,遇到过各种各样的计量违法事件,也经常会碰到计量检查受阻或受检单位故意推脱、找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检查。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滞后、可操作性差有很大的关系,导致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有相当的难度。笔者认为应该以“能源计量”为契机,把计量工作搞上去,从立法、执法、社会组织、用能单位具体实施,多方面、多角度考虑把能源计量工作抓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造福子孙后代、营造和谐社会之目的。
   

二、从立法角度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喜闻2011“中国计量论坛”约稿,又闻《计量法》正在修改中,笔者特借此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在新修订的《计量法》中,增加能源计量的有关内容及要求,并设立罚则。
    第二,修改《标准化法》,体现出能源计量的有关内容,以使其与计量的强制性标准对应,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为使能源计量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对拒绝、阻碍计量执法检查的,应专门设立一条罚则,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执法检查工作,必须积极配合计量执法检查工作,否则处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罚款。此条在刚刚发布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但力度还不够。
    第四,考虑到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建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专门的能源计量部门和人员,最起码要求年耗能1万吨或5000吨标煤的耗能单位设立计量专工,并设罚则。
    第五,建议立法规定耗能单位必须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包括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并设立罚则,要求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充分、明晰。因为计量器具台账是企业搞好计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必需的资料之一。同时它也是计量执法工作者着手进行检查的必需资料之一。执法者要依靠它与现场的实物对照,看是否一致。如果没有计量器具台账,执法人员到现场需一块一块查看,同时又受到各行业、各种生产工艺采用表计的差异多方面的影响,将会事倍功半。
    第六,计量器具的配备,继而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而准确的计量数据是为生产技术人员及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的,因而笔者建议应立法规定:用能单位应重视计量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应用,用能单位应定期保存关键岗位计量原始数据的记录,定期召开由技术人员和企业领导决策层参加的数据分析会议制度及记录。也就是说从企业具体实施角度,耗能单位不但要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采集的数据及其应用均应督促企业做到位。例如:对涉及节能降耗的重要计量数据,对涉及生产工艺重要的计量数据无原始记录的,设立罚则;对无技术人员及决策领导参加的数据分析会议记录的,应设立罚则。
    第七,前面已经讲过,河南省有关部门已联合下文,要求有关耗能单位申报能源计量评定,省质监局制定了一整套相关文书。同时规定通过A级计量合格确认评定并通过DB/T520-2008《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的单位,由省质监局颁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A级》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合格单位证书》;符合DB/T520-2008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的,由省质监局颁发《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和《河南省能源计量先进单位证书》。但就我市实际情况来看,至今没有一家耗能企业主动申办能源计量评定。因为它是一项企业自愿申报的项目,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因此,笔者在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应考虑将能源计量评定工作立章建制,针对耗能企业作为一项强制性的项目进行考核,并设立罚则。这样,对企业计量规范化的管理及节能降耗大有益处。
    第八,建议有关部门设立“能源计量”奖项,从能源计量角度、从工艺技术角度,对能源计量工作搞得好的,予以奖励;对搞得不好的,则予以处罚。否则,搞与不搞一个样,搞得好与不好一个样,能源计量的前景就不言而喻了。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应借国家大力提倡能源计量的东风,为改变目前计量疲软的现状,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从大局入手在计量立法上设立若干个利国利民的强制性项目。从细节、实际入手,要求企业把工作做得细一些、实一些。同时也便于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真正能做一些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达到完善计量管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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