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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及销售油品添加剂须由质量技监部门监督批准 (2004-08-09)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2171
我国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即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记者7月27日从商务部获得的信息。 据悉,这项准入制度不仅对加油站的资质、油品质量等大项目有严格的控制,甚至连加油机的计量误差率都有具体的规定。 加油机的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而且加油机必须要经过地市级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准入制度明确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计量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而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配备持有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员证》的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 加油站计量器具也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加油站储油罐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后编制有效容积表;储油罐计量检定周期为四年。加油机、量油尺计量检定周期为半年,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温度计、密度计的计量检定周期为一年。 在质量管理上,准入制度规定,加油站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料,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同时,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国家的质量抽检。加油站销售用以掺配的油品添加化学试剂,也必须要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批准。 这项制度对屡禁不止的土炼油也将是一个有效的打击。据参与制定标准的中石化集团人员介绍,准入制度明确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销售依法设立的炼化企业生产的合格油品,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走私和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制度还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对于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加油机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按照准入制度将对其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证照。 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的有关人士介绍,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已经制定完毕,现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之中,按惯例,征求意见一个月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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