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4]449号)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2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
在近年来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电子计价秤产品抽样合格率一直偏低,反映出在电子计价秤的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零售商品计量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尽快扭转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状况,提高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巩固集贸市场专项整顿成果,彻底整顿和规范电子计价秤生产行为,切实提高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坚持扶优治劣的原则,认真开展电子计价秤的专项整顿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定详细的整顿工作方案和整顿工作计划,企业较多的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成立专门的整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专项整顿工作。
二、这次专项整顿采取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地区的全部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组织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电子计价秤的性能应符合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参与部分省级局的检查,并组织事后抽查(具体专项整顿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在8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要严格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和《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电子计价秤部分)的要求进行,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检测设备部分的硬件条件是否符合《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电子计价秤部分)的要求。要如实填写衡器(电子计价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对照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并由相关人员现场签字。对不符合必备条件要求的企业,要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各地在检查中对无证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9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同时报衡器(电子计价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对照检查表和电子计价秤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附件4)。电子版与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市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发现有企业不符合电子计价秤生产必备条件,将责令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同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一次电子计价秤定型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比对工作,并组织学习研讨JJG555规程,统一定型鉴定技术要求和报告格式。今后凡发现定型鉴定技术机构出具定型鉴定报告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能力存在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对该技术机构的定型鉴定授权。
七、在这次整顿工作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检查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
20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