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4-09-2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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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499号),对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目前,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在各地的大力支持下,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巩固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继续做好下一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统一部署,明确责任。
为确保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完成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发布工作,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并就眼镜生产、销售、经营(配装)者的计量责任与义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对检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进行了周密安排,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范围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工作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有力地推动了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1.通过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初步建立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管理档案,全面提高了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据此次监督检查初步统计(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眼镜店20981家,在用计量器具66169台(件),其中焦度计19797台,验光仪16874台,验光镜片组20874套,其他计量器具8624台;共有眼镜产品生产企业190家,在用计量器具470台(件),其中焦度计243台,验光仪61台,验光镜片组60套,其他计量器具106台;其他类企业125家,在用计量器具319台(件),其中焦度计56台,验光仪68台,验光镜片组137套,其他计量器具58台。
(1)对于眼镜店,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77.8%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3.3%,提高了15.5个百分点;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合格率从监督检查前的89.2%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5.8%,提高了6.6个百分点。
(2)对于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95.5%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8.8%,提高了3.3个百分点;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合格率从监督检查前的96.1%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8%,提高了1.9个百分点。
(3)对于其他类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78.4%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9.5%,提高了21.1个百分点;在用计量器具的平均合格率从监督检查前的81.9%上升到监督检查后的99%,提高了17.1个百分点。
从此次监督检查的统计数字来看,各地基本上建立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管理档案,眼镜店、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类眼镜制配场所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都比监督检查之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这说明开展此次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比较有效的。
2.通过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扩大了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在此次监督检查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进行大力宣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计量的重要性。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对眼镜制配人员的计量培训和学习,坚持执法、宣教和技术服务工作同时进行。三是积极开展其它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通过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树立了一批好的典型,推动了整个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之上,注意抓典型,以点带面,一方面促进了眼镜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在社会上树立了好的典型,积极引导消费,规范和整顿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4.通过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的建设。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不断探索和建立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5.通过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了计量工作的深入,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各地在规范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秩序,加强计量监管的同时,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眼镜制配场所数量较多,规模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发展很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城市优于经济较落后地区,市区优于县城,品牌店、规模店优于一般小店。
(二)眼镜制配场所从业人员计量法制意识从整体上来讲还不够强。特别是一些小的眼镜店经营者计量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专业技能、业务素质较差,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不能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对消费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检查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强制检定。
(三)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检定情况还不够理想,计量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一部分中小城市及乡镇经营的眼镜门店由于受资金及技术所限,不配备所需的仪器设备、设备不齐或已老化以及准确度达不到要求等就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还较为普遍,甚至还有无检测设备、无验光人员、无工作环境的“三无”门店。大部分验光用计量器具未进行备案登记,受检率较低,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的现象还较多。据此次监督检查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981家眼镜店,共配备有焦度计19797台,验光仪16874台,验光镜片组20874套,总体配备率分别为94.4%、80.4%、99.5%。但其中,有的眼镜店同时配备了2台、3台甚至更多台焦度计、验光仪和验光镜片组,而有的小眼镜店甚至连一台验光用计量器具都没有,各个眼镜店的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差别很大。
(四)整体计量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未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器具不足,送检不方便,无法正常开展检定。一些县市级技术机构不具备开展制配眼镜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条件,计量技术手段和技术保障能力不足,从另一方面造成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和合格率偏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此次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一是要帮促眼镜制配场所尽快配备必要的验光用计量器具,并送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设备、人员和环境条件差、确实无能力配备的眼镜制配场所,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在用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三是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计量管理和技术水平;四是帮助各地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建立和完善对制配眼镜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装置,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相应的技术保证。
(二)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并以该宣贯工作为契机,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眼镜制配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之上,不断加强对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的建设,帮助眼镜制配场所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并实施动态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常抓不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地要逐步完善计量舆论监督体系的建设,积极引导眼镜制配企业完善计量保证体系,鼓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优势企业的影响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