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2004-09-23)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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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而1993年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一办法共计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重新修订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使其更有针对性。
办法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原计量器具核称法、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核称商品。其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和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