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改装水表窃取自来水,河南省一居民2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窃水者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2005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他人将自家的水表拆下,之后进行破坏性修改,以减少自来水流量的计量。经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鉴定,自2005年8月至今年3月,刘某盗用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建丽认为,近年来,随着水价提高,一些洗浴、饭店等经营用水大户设法盗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偷水,都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共供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水量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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