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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0-03-26 作者: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 来源:本站 浏览:3813
  为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服务质量品牌提升,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制定了《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同意,现予以发布。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计协〔2020〕00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7〕566号),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的通知》(穗质监函〔2018〕846号),为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服务质量品牌提升,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制定了《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同意,现予以发布。
 
附件:《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
2020年3月23日
(联系人:魏兰花,电话:020-66289549,手机:18312013238)



附件:
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原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7〕566号),参照原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的通知》(穗质监函〔2018〕846号),为推动广州市商业服务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品牌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业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在广州市内开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第四条  活动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经检定或校准并处于受控状态,配备相关计量管理人员;

(三)在经营场所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四)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五)依法开业经营两年以上,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记录。

第六条 申请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可向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自我承诺书;

(三)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自评表;

(四)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

第七条  收到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后,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并给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根据申请单位所属区域,征求该区域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由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按照《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及方法进行现场评价。

第九条  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列入示范单位名单,“示范”名单将在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由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颁发《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将联合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的服务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协会网站公布抽查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活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营私舞弊,并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评价活动不收费,任何人不得利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协会定期将诚信计量评价结果抄送给市、区局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其进行有关分类监管的参考。

第十五条 协会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诚信计量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示范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复审,未提出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到期后由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收回(或注销)已发的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取得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后,如发现商品计量、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受理或处理不及时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各级政府部门有关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或受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取消(或注销)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资格,收回已发的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已取得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在期满复审时,评价结果若是“不符合”,则由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取消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资格,收回(或注销)已发的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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