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不仅是一部光荣的奋斗史,也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党史写的是历史,叙的是奋斗,述的是大道,探索的是规律,启示的是当下,烛照的是未来,它积淀着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蕴藏着资政育人的丰厚滋养,能够给我们提供无穷的智慧、丰富的营养和前行的动力。本专题从多角度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计量系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活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市场监管计量人将以此为新起点,从党的百年史中学习一心为民、敢于斗争、开拓奋进、实干创业的精气神,把学习党史同现实工作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运用党的科学理论观察、分析、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效,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红色度量衡探索实践简影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学习并简要梳理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度量衡探索与实践十分必要,也非常有意义。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苏区、根据地、解放区内,一方面坚持对敌斗争,一方面坚持生产建设。无论是对敌斗争的需要还是生产建设的需要,度量衡工作都是不可或缺的。
闽西苏维埃政府在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议案》中就曾提出要“统一度量衡”;1930年前后,苏区的永定、上杭、龙岩等县以及闽西的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均明确要求“统一度量衡”;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中指出,“商人所用秤斗尺,须造出一样,不得用手段来剥削工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曾规定,“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在全国苏维埃区域实行统一。1934年2月毛泽东主席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有行使“制定度量衡和币制”的权力。在度量衡单位的应用上,当时中央苏区统一的度量衡单位主要是:长度单位寸、尺、丈;容量单位升、斗、担;重量单位钱、两、斤;地积单位亩等,苏区国有制药厂制造的溶液药物还统一使用“CC”为单位。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徽国旗及军旗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国旗……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军旗……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1931年12月《鄂东南办事处经济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凡在苏区的商业,必须保证买卖公平,秤、斗、尺需要一致,如发现有不一样的秤或斗量问题,坚决给予打击”。在度量衡组织机构方面,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中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度量衡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由国民经济部企业管理局负责”。
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政府建设厅“掌理度量衡之检查监督”等职责;1942年3月边区政府建设厅发布统一度量衡的命令,要求“制订标准市尺及火印一部分发每县各一支。希即督工匠仿制发各地商会,统一制造,并由政府派员检查,加盖火印”。之后,边区政府度量衡管理工作由边区政府建设厅转由边区政府工商厅承担。1942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关于统一陕甘宁边区度量衡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规定了度量衡标准,“长度的基本单位为尺,10尺为1丈,10寸为1尺,10分为1寸,10厘为1分;1市亩等于6000平方尺,1市里等于1500市尺;容量的基本单位是升,10合为1升,10升为1斗,10斗为1石;衡重的基本单位是斤,10分为1钱,10钱为1两,16两为1斤”。边区政府还规定度量衡的“标准尺”是楠木材质的“公平尺”,这支公平尺长35厘米、宽2厘米、厚0.5厘米,其正面有分寸线刻度,背面两端有经边区检定合格后烙印的“公平”图印;度量衡的“标准量器”为“仓库斗”,以1斗小米或小麦容重30市斤进行折算,“仓库斗”的实物是“沙家店粮站木斗”,其容量合18750毫升;度量衡的“标准衡器”为市用制的边区木杆秤,执行的是1市斤为16两的衡制。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中共中央西北局在1943年7月颁布的《关于改进食盐统销的指示》中规定各盐业统销机构均应采用统一的度量衡制,严禁“大秤入小秤出,挖两碗、抬一抬(秤)”等现象继续发生;1943年9月边区政府颁布的《统一收购土棉实施办法》中规定,“棉花收进发出均以16两秤为标准,不得有大秤进、小秤出以及耍秤等舞弊行为”。1949年边区工商厅还颁布了《划一度量衡推行方案》,方案中充分考虑到当时丈量土地、收粮纳税以及公私交易的需要,大力推进“市用制”,规定1公尺等于3市尺,1公斤等于2市斤,1公升等于1市升。后来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陕甘宁边区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度量衡管理随之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制造度量衡器具许可证执照条例》、《检定费收支办法》、《取缔旧制度量衡器具办法》、《检定员训练班规则章程》、《度量衡检定机构组织条例》等,同时就搜集、保护边区度量衡标准器和检定用器等也发出过通知。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为推进度量衡工作,于1941年9月成立了根据地“工商管理总局”,作为管理度量衡的专门机构。根据地为保证公平计算财粮负担,于1942年9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该办法中以“石”“斗”等作为统一的度量衡标准来计算征收人、户财粮累进负担,其规定“本办法计算收入,以土地产粮为基准,民户每人平均全年收入不达二石(13.5斤斗)谷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部分之多寡,划为七等计分征收:第一等超过免征点五斗以下者,每斗以三毫计算。第二等超过免征点一石以下者,每斗以五毫计算。第三等超过免征点二石以下者,每斗以八毫计算。第四等超过免征点四石以下者,每斗以一厘二毫计算。第五等超过免征点八石以下者,每斗以一厘八毫计算。第六等超过免征点十五石以下者,每斗以二厘六毫计算。第七等超过免征点三十石以下者,每斗以三厘六毫计算。三十石以上不再累进,每斗一律按三厘六毫计。零数不足一斗者,按四舍五入办法计算之”。1943年2月,根据地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统一度量衡改换新秤的通令》(总理字第15号),该通令要求根据地一律使用新秤并明确标准,即“为统一全区度量衡器具,特由太行实业社监制大批新秤,每秤二斤,合一公斤,合旧十六平秤十三两八钱……”为保证公平交易,根据地1943年11月颁布的《关于试办粮食交易所的通令》(总理字第151号)中规定“交易所之任务为行斗过秤……以便利交易”;1944年9月,根据地又颁布《确定使用新市斤时间及办法》(边粮字第19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现均一律以新市斤计算(过去一旧斤现在按一新斤计),同时今后所规定之斤两均是指新市斤而言。每斗小米重量规定为新市斤十六斤二两(每石一百六十一斤四两),凡规定斗者均以新市斤数计算,公粮开支不准再用斗石(第196号所提每斗小米十五斤是错误的)。公粮中小米杂粮斤与斤之折合仍与从前规定同”;1946年6月,根据地颁布的《粮食交易手续费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办理过斗过秤人员或粮商及合作社过斗过秤时,不得有撒合、漏粮、额外勒索舞弊等情事,违者以贪污论。”
晋察冀边区1940年颁布《关于统一度量衡的决定》中规定,“统一度量衡的种类是计秤尺,以万国权度通制为标准,要统一到村,每村至少有一个标准的计秤尺。”
1948年7月,晋察冀边区与晋冀鲁豫边区联合颁布了《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制度》的文件,该文件规定“秤以市秤为标准,斗以市斗为标准,即小米1斗等于16市斤;尺以市尺为标准,即3市尺等于1公尺”。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合并后,1948年9月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政府下设工商部负责统一管理度量衡制造、检定、监督等事项。
东北行政委员会的经济委员会设有度量衡局,东北行政委员会所辖各省的省政府管理度量衡的机构设在省建设厅,县、市政府的度量衡管理机构设在政府的建设科。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规定,“为了划一度量衡和土改中丈量土地的标准……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规定1市升等于1公升、2市斤等于1公斤、3市尺等于1公尺、1垧等于1公顷,并采用十进位制……”,其中:容量以市升为基本单位,10合等于1市升,10勺等于1合;重量以市斤为基本单位,1公吨等于2000市斤,10两等于1市斤,10钱等于1两,10分等于1钱,10厘等于1分,10毫等于1厘;长度以市尺为基本单位,1里等于150丈或1500市尺,1丈等于10市尺,10寸等于1市尺,10分等于1寸,10厘等于1分,10毫等于1厘;地亩面积以垧为基本单位,1垧等于10市亩即3600平方弓或90000平方市尺(等于100公亩或10000平方公尺)、1亩等于10分即360平方弓或9000平方市尺,1分等于10厘即36平方弓或900平方市尺,1厘等于3.6平方弓或90平方市尺,1平方弓等于25平方市尺,1平方市尺等于1市尺见方,1弓等于5市尺。在划一度量衡推行步骤上,《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规定,“城市中对此项(上述)度量衡标准习用已相当普遍,只比较僻远的乡村仍有异同,各级政府可抓紧土改分土地,用5市尺1弓,两弓1丈,90平方丈或360平方弓1亩的丈量方法,去推行大亩制,彻底划一地亩。到秋收农民交公粮时,全部谷物采用公吨制过秤,废止各地大小斗石。对于坚持贯彻,决(定)由经济委员会设度量衡局,各级政府可附设在省建厅,县建设科或市政府建设科,以便统一管理。”
上述仅是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根据地、解放区对度量衡改革探索实践的缩影。这样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度量衡的统一积累了很多有益和必要的经验,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的工作财富。
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2021年第7期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郑颖、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陈昂、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仝棣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