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不仅是一部光荣的奋斗史,也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党史写的是历史,叙的是奋斗,述的是大道,探索的是规律,启示的是当下,烛照的是未来,它积淀着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蕴藏着资政育人的丰厚滋养,能够给我们提供无穷的智慧、丰富的营养和前行的动力。本专题从多角度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计量系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活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市场监管计量人将以此为新起点,从党的百年史中学习一心为民、敢于斗争、开拓奋进、实干创业的精气神,把学习党史同现实工作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运用党的科学理论观察、分析、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效,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土地革命时期的度量衡
要多了解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知识,用实际行动把红色基因一代代传下去。中国革命根据地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试验田,开展过政权建设、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文化建设等各种建设,其中经济建设是服务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重要基础,而度量衡器具及管理制度为促进当时的根据地工业、农业、贸易、司法等正常推进,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个革命根据地发布过很多的度量衡管理制度,也制作了一些度量衡器具。为开展土地革命,促进生产、经济建设,创造性地提出了很多计量方法,维护了红色革命根据地正常的经济运转,极大地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生产和经济发展,保证了贸易公平、税收统一。为了更好地学习党史,现对土地革命时期部分根据地党领导的度量衡工作做一综述。
一、中国革命根据地度量衡制度的建立
统一度量衡,加强对度量衡的监督和管理,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实现工农当家作主、稳定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对统一度量衡的工作高度重视,从经济建设和商品交易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进行了立法和宣传,对不遵守度量衡统一标准的不法分子进行惩处,维护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主要是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调动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土地革命的胜利。基于此,根据地的度量衡工作也是围绕土地的分配来开展的。
早在红四军向赣南闽西挺进途中,红四军党部发布的四言体布告就提出了“大小商人,平买平卖”的要求。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提出:“商人所用秤斗尺,须造出一样,不得用手段来剥削工农。”
1926年4月26日,《政治周报》第九期《东江各属行政会议纪略》中记载,三日电——通过商务提案五条“请政府划一度量衡”。这是东江行政委员会周恩来同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会议上比较早地提出划一度量衡的概念。
1926年6月,《广东农民运动报告》中《关于减租减息废除苛捐杂税等经济问题决议案》提出,废除一切杂捐、附加税及不法苛抽,禁止奸商垄断物价,囤积居奇,杜绝缺斤少两,“统一度量衡”。
1926年9月1日,《商民运动》第一期中《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之经过》中记载,会议表决重要议案一十五件,第十件“请政府划一度量衡决议案”。
1929年1月,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提出:“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可见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意识到要生存,就要做经济,做经济就要做市场,做市场就要做交易,规范交易结算就要统一度量衡。1929年11月5日,《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15号)》提出“度量衡由政府统一规定”的要求。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商人所用尺斗秤,须造出一样,不得用手段来剥削工农。
同时很早就提出度量衡器具要统一制造,要制造出相同的度量衡器具。提出依照“式样”仿制,对原有的度量衡器具需改后才能使用,并对违反度量衡规定的进行处罚,可以说这些管理市场的制度理念是比较超前的。
1930年5月1日,《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第六条(其他)第(一)(2)款规定:“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法律里面提出“统一度量衡。”
1930年10月,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第18条规定“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
1930年3月25日,闽西《劳动法》第六章《运输工人条例》规定:“不准行家吃秤头。”也就是说不允许运输行(铺)利用秤作弊来克扣运输工人。
苏维埃根据地大部分在农村。农村集市始终是苏区广大人民交换商品的主要场所,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依托,也是当时使用度量衡器具最频繁、最集中的地方。1926年9月,《农民合作概论》第四章之《贩卖合作社性质和效用》中记载:“到麦熟或秋收以后,把自己生产的粃豆麦米谷之类,少者三四斗,多者四五石或八九石,用驴驮或人担或车载,搬运到近者七八里,远者数十里的集市上,自己既不知道市场上的行情,以及将来的趋势,全国或全世界的供给和需要,又对于自己产品之品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又以既远道而来搬运不易,人地不免于生疏,所以在评价货物的品质上,不得不受经纪牙行及奸商的愚弄。而商人和经纪牙行每天在一起起居,这里无私也就有弊了,大斗大秤大尺,评小价评恶质的就算了。”所以可看出度量衡对一般老百姓是多么重要。
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7条规定:“在土地分配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章第55条第10款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在全国苏维埃区域实行统一。根据《宪法草案》规定,1933年5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明确决定:“由中央国民经济部国有企业管理局,管理各种国有企业并度量衡事宜。”
1932年7月9日,鄂东南苏维埃政府《鄂东南苏维埃政府内务部两个月工作计划》规定:“过去鄂东南的度量衡,非常复杂,现决定由本部制定统一的度量衡,发由各县群众按照式样仿制,至各群众原有的度量衡,准予改正后使用。嗣后如再有大进小出情事,应给予处罚。”
土地革命早期,鄂豫皖苏区由于赤白拉锯频繁,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商业贸易也受创甚重。鄂豫皖苏区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进商业发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指示皖西北特区应充分利用丰富的茶、漆、竹、木等土产资源,“切实执行统一的累进税;建立临时市集,派遣专门经商人才,到非苏区去召致商客,苏区中生产品能够大批出售”。1930年4月召开的皖西北六霍六县联席会议,表示要保护正常的商业贸易,“保护商业交易,严格纠正平分小商人财产的行动,同时应注意商人怠工”。皖西北为便利与白区商业活动的顺利畅通,一般情况下不对物价加以限制,“只有米规定了价格,其他的货物没有规定,如盐油等”,这是因为苏区“受敌人的封锁,颇感受困难,故未定价”。特别是对苏区特产茶叶,为鼓励白区茶商来苏区采购,“对茶商,苏维埃政府特别地不抽他捐税,好让他们到赤区来购买,以销售苏维埃区域的农产品,免受敌人经济封锁”,只是革除了茶行度量衡旧弊,秤上“一律用十六两,并废除了银两折扣”。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在茶行、商行要求一概按十六两秤计算等,这些包括稳定度量衡的有力措施,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土地革命初期,无论城市或农村利用度量衡器具克扣老百姓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当时延安县的商业极不发达,商人多集中于城市,延安县城的私营商业有102户,城市商业从业人员有390人,在城内的南街和北街各设斗行一个。斗行是当时粮食自由交易的市场,它由十多个商人合伙经营,主要向民国政府包交税捐,代客交易粮食,从中取利,每年经过斗行交易的粮食有一万石以上。
1964年5月15日,《林务立先生访问记》之《海丰人民集资办工农合作社》中记载:“1925年10月,我们回来后立即恢复农会,……青果行以泰隆号为首,压价买入,高价卖出,大秤(20两秤)买入,小秤(16两秤)卖出。”工会组织召开群众大会,“会议开始时,公平区工人中三十多个行业都有代表参加,十二间青果行的一百四十个工友和他们的执委也来参加,还叫他们把秤拿出来,每间青果行交三支,一支行秤,一支司马秤,一支公秤,总共几十支秤。”当时在城市利用度量衡器具愚弄产业工人、欺行霸市的情况非常严重。
此后,为了达到各革命根据地度量衡的统一,各革命根据地纷纷作出相应的决定。在根据地随着打土豪、分田地、搞活经济、稳定经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度量衡的统一逐步得到重视,并慢慢形成制度。虽然在一些地区制定的度量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施,但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度量衡制度,对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巩固红色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革命根据地度量衡单位制的建立
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建立,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后,为加强对商品贸易和经济建设的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应统一度量衡和币制。”为达到根据地度量衡用具统一,中央苏区结合当地群众传统量器实施相对统一,在国有企业则完全统一用标准尺、斗、秤等,以便统计、管理和评比。中央苏区使用的部分度量衡单位如下:
常用单位: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
币制单位:文、分、角、元。
重量单位:钱、两、斤。
土地面积单位:担、亩。
容量单位:合、升、斗、担。
长度单位:寸、尺、丈。
1930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第29条:“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税:(一)每人分田收谷五担以下的,免收土地税。(二)每人分田收谷六担的,收税百分之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为“担”。
1931年7月24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发布的《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76号)——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的通知中,对粮食容器作出了统一规定:“以每十斤为一斗,十斗为一石,一石为一担(即一百斤)计算,人们须照核数,不要依照当地杂色的‘斗’、‘箩’、‘桶’、‘角力’斛的重量,而妨害了统一财政工作。”即当时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的度量衡单位制为斤、斗、石、担等,而且把斤和斗、石的换算关系进行了明确。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1931年8月22日发的第11号布告中说,“收到一斗稻子,地主就要六升,若遇天干水旱,租稞不少毫分”。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粮食委员会1931年7月30日通令第一号第四条关于节省粮食问题中说:“单就黄麻这块儿苏区来说,有吃的家庭每日节省一合米,每天也要节省五十石粮食”。
豫皖苏区分得土地的农民,虽然生活还十分清贫,但他们节衣缩食,把粮食一把一把节省下来,主动自愿拿出来捐献给红军,如皖西北根据地群众在1931年7月28日至8月20日捐献拥护红军的大米七十九石六斗一升、小麦四十六石四斗九升。
中共鄂豫边特委1930年9月17日边界通告14号《关于征收累进税问题的通告》第7条:“苏维埃应统一度量衡,量以金(新)斗为标准。”对每人每年的需要,以升、斗计算,假定五石,并由苏维埃政府统一度量衡,量以升、斗为单位标准,不满一石的为零数,概不征收累进税。可见,鄂豫皖苏区在1930年已统一度量衡的容量量值,开始使用“新斗”。
中共六安中心县委1930年12月10日《向中央汇报全面工作情况》的报告:“分配土地的原则有二:一种以人口来计算,一种以田之大小肥瘠来做标准(就是以收货量之多少来做标准)。对苏维埃区域内的商业,对米规定了价格,其它货物没有规定,如盐、油等。对茶商,苏维埃政府特别的不抽他捐税,好让他们到赤区来购买,以销售苏维埃区域的农产品,免受敌人经济封锁。但在茶行取消了过去的秤的弊病,一律用十六两,并废除了银两的折扣”。由此可以看出,鄂豫皖苏区于1930年已对贸易用的秤进行了统一。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会议决议案《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第15条规定:“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的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于大谷一挑之地。”
与此同时,各根据地对重量单位的斤、两、钱;对长度单位的丈、尺、寸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区域内,基本实现了度量衡的统一。
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2021年第7期
作者: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陈传岭 王晓伟 刘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