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中国计量》2002年第7期的文章《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两个应用实例之比较》(以下简称《比较》),论述了《不确定度》和《评定》(延用《比较》一文中对两篇文章的称谓,下同)中两个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的不同以及合理性问题,在此,就我对测量不确定度的理解,提出与《比较》一文的不同看法。
重复性的定义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是这样叙述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规范7.27条)是“在相同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测量仪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这些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测量设备;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由此可以看出,重复性引起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应该包含了相应的测量人员、标准仪器和被检仪器在调整和读数方面引起的不确定度分量。由于《评定》一文的测量不确定度是针对其实验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做出的评定结果,除标准装置引起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外,由人员因素、环境因素以及仪器的分辨力引起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已经体现在了重复性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中,无需增加其他评定分量。这样的评定结果代表了一个实验室的校准测量能力,也就是说,用重复性作为标准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校准实验室来进行的,不同的实验室由于其测量人员、环境条件以及标准器的使用状态不同,所得到重复性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数值是不相同的。
由上所述就可看出,如果按《不确定度》一文在计算了重复性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后,再增加调节器的调节细度引起的分量u(Ix1)、被检指针式直流电流表读数分辨力引起的分量u(Ix2)和标准数字多用表分辨力引起的分量u(Vn2),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显然就重复了,因为这些分量已经体现在了重复性的不确定度分量中。按照JJF1059以及GUM的要求,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的评定要做到不能遗漏也不能重复,因此《不确定度》一例中已经进行了重复评定,相比而言《评定》一例的评定方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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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