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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房屋面积测量出台新规 计算规则更明细 (2004-12-29)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楚天金报 浏览:1614
新修订的《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旧《细则》同时废止。据悉,新《细则》将使房产面积的计算更加“清楚明白”。   外飘窗不落地,不计入建筑面积新《细则》规定,外飘窗落地,应计入建筑面积;外飘窗不落地,不计入建筑面积。此外,对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计入建筑面积。但是,若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材料作为房屋外墙,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对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计入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只对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不封闭的,建筑面积按一半算新《细则》规定,把以前对阳台的多种计算方式,统一改为封闭、不封闭两种。封闭阳台的话,全计入建筑面积。不封闭的,建筑面积按一半算。但是,封闭阳台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均已确定,自行封闭的,视为不封闭。   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更明细新《细则》新增了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高层以上作为消防的避难层(室)部分,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中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作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按规划建设的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栋内“空中花园”,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武汉市房产局产权处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如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先要求开发商出示房产测绘技术报告。若有疑问,可向测绘单位进行咨询。仍有疑问的,可向武汉市房地产面积测算鉴定站反映,按规定申请重测。咨询电话8575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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