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引出沈阳首例“水官司”(2006-04-1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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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意外发现的水表,竟然引出了沈阳市首例“水官司”。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证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供用水合同欠款纠纷案,此案为沈阳市首例因用水所引发的官司,当庭双方在水表是否计量准确的问题上唇枪舌战。
收费员有意外发现
去年4月,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的工作人员到东陵区一花园小区收缴水费时,意外发现该小区物业门卫处有一块正在使用的自来水水表,但该表未曾向东陵营业处申报。工作人员查验后记录该水表实际读数为9766立方米。之后,东陵营业处便依此催促物业公司交缴其所拖欠的水费。不久,物业公司按每立方米人民币2.4元的单位价,分两次向东陵营业处交付了834立方米水费,合计人民币2168.4元。
当事方矛头直指水表
同年5月20日,东陵营业处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一份违章用水通知书,限令其于当年5月23日向东陵营业处交纳水费人民币23223.20元。物业公司接此通知后,认为本公司是在2004年9月才接手小区物业工作,一直是普通的日常用水,不可能发生如此之大的用水量。物业公司同时提出,在2005年5月12日,东陵营业处工作人员前来收取水费时,物业公司用水量在834立方米,可事隔八天用水量便增加了8932立方米,物业公司据此对该水表的质量表示疑义。随即双方发生纠纷,东陵营业处遂将该水表拆下停止供水。
鉴定结论不容置疑
事后,东陵营业处起诉到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水费并支付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五滞纳金。东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该物业公司依旧对水表的质量表示置疑,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水表进行质量检定。沈阳市能源标准计量所对该水表检测检定的结论为合格。
一审不服中院再审
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接手该花园小区物业后,虽然没有及时与东陵营业处联系,以至未能向其申报登记实际用水情况,但双方所发生的实际供水合同关系成立,该行为合法有效。东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按水表指针读数交付水费及滞纳金。该物业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