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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对私改煤气表最高罚5000元 (2006-04-12)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济南时报 浏览:964
日前闭幕的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规定,对存在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等违规行为的燃气用户,最高将处以5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10种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等。   条例规定,存在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压占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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